定义,就是揭示概念的特有属性的过程。好的定义能消除言辞之争,在逻辑中也有重要的用途:立论和驳论。
定义包括三个部分,即被定义项、定义项、定义联项。
被定义的事务叫做被定义项,其定义叫做定义项,连接二者之间的叫做定义联项。比如:“四川人是拥有四川户籍的人”,该定义中,“拥用四川户籍的人”是定义项,“四川人”是被定义项,“是”是定义联项,如图:
结合虚开来言,对虚开进行定义就是揭示出:什么样的条件是构成虚开的充分必要条件,即符合这些属性的就是虚开,不具备这些属性都不是虚开;虚开都具有这些属性,不是虚开都不具备这些属性。
根据概念被使用的方式
规定定义
词典定义
精确定义
理论定义
规定定义,是指对具有某种或某类特定属性的事物的新命名,而赋予该新命名或新概念某种特定的含义。
严格来说,规定定义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定义,仅仅是利用被定义项去给定义项的内容起一个名字,叫做新的命名或引入新概念更加准确一些。
规定定义非真也非假,且不涉及确切和不确切之分。在逻辑中意义不大,但是却可以简化对话而减少冲突。我们简单举例这种定义的用途:
1.某小孩在日记中写道:妈妈在研究复杂群体中多因素干扰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新型“囚徒困境”博弈;爸爸在研究大数据视角下的六度空间理论在情感供给侧匹配中的创新算法与实践。
这种“研究复杂群体中多因素干扰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新型“囚徒困境”博弈”我们称之为“打麻将”;这种“研究大数据视角下的六度空间理论在情感供给侧匹配中的创新算法与实践”我们称之为网恋。
2.智能高端数字通讯设备表面高分子化合物线性处理,我们对其称之为手机贴膜。
3.红外线散射之光斑照射粒子带发光半导体及光电感应器之光源脉冲信号传感器,我们称之为光电鼠标。
4.印刷术、造纸术、火药、指南针,我们称之为四大发明。
5.既要抽烟又要喝酒的学生,我们称之为烟酒生。
6.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的少年,我们调侃的称之为“新十佳少年”。
尽管规定定义不是一种真正意义的定义,或者说它本质上是一种逆向定义,即对某一种新型的特定事实事物的命名或引入一个新的概念来概括新事物,非真也非假。但是当新概念是对某一类新生事物的命名,其所指向的对象基本上可以确定也需要确定的时候,对概念本身的严谨性就有必要处理,这个时候应当严格找寻其本质属性(内涵)。
说明语词定义,是指对已有的词语所表达的概念的说明。词典定义也不是解释概念特有属性的定义。
比如,胡,1. 代指北方和西方的少数民族(名词)。如胡人。汉代匈奴冒顿单于给汉帝书中说:“ 南有大汉,北有强胡,胡者,天之骄子也”(《汉书·匈奴传》)。古代泛指居住在北方和西方的少数民族:胡服、胡人、胡越。2. 泛指古代来自北方和西方少数民族的东西(形容词),也泛指来自国外的东西。如胡琴、胡椒、胡萝卜。3.表示随意乱来(副词):如胡说、胡闹、胡扯。……
说明定义在撰写论文、编撰词典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真假之分。
精确定义,是指消除词项的歧义或模糊的定义。这在法律中极其重要。任何词项都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作为法律条文的词项应当尽可能的清晰而界限分明。
比如,一则笑话:张三遇到了自己的女神,一时冲动向女神发一微信:“滚床单不?”女神回信:“滚”。
张三李立即女神回复:“去我的家还是去你的家?”女神回复:“去你的”!
张三又回复过去:“好的,我在家等你”;女神回复:“你等着”。
当然,这个仅仅是一个笑话,其实女神的意思就是让他滚蛋而不是一起滚床单。不过,在法律上,绝对禁止这样的情况出现,即“一条法律规定太过模糊,以至于公民都无法确定地知道什么时候违背了它”。我曾经在解答一个朋友的咨询的时候,突然问及她:“你这样的专家都无法判断这个案例是否是虚开,让普通的纳税人如何判断是虚开呢?”。更有甚者是,行为人只有A、B两个选择且必须选择,行为人“错”选择了后被认为是虚开。
我们引用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对模糊的法律的批判的一段话:“首先……我们认为法律应给有普通智力的人一个合理的机会去了解什么是被禁止的,从而使他们能够据此行为。模糊的法律没有提供适当的警告,会让无辜者获罪。第二,为了防止执法的任意性和歧视性,法律也需要对其所适用的人群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模糊的法律不可容忍的将基本的法律问题交给了警察、法官和陪审团,得到的是建立在特设和主观基础上的解决法案,随之而来的还有任意和歧视性适用法律的危险。”
需要说明的是,精确定义不同于规定定义,精确定义不能自由地选择定义项而指派给被定义项,应尽可能保持习惯性的用法,让已经熟知的词语更加精确。
理论定义,是指直接揭示概念内涵的定义,这个是实际意义的定义,也是精确定义的基础。理论定义是一种真正意义的定义,而精确定义其实质上为定义本身的要求。
一个严谨的概念,尤其是法学上的概念,必然有其特有属性。理论定义就是揭示其特有属性。凡是具备这个特有属性的对象都是某概念的外延,凡是不具备这个特有属性的都不是某概念的外延;凡是该概念的外延,都必须具备这个特有属性;凡是不是该概念的外延,都不具备该特有属性。当然,法律上出现竞合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定义项予以处理以令其符合法的行为指引和预测功能。
理论定义必须遵循严格的逻辑方法给出定义项和检验定义项,并且在定义完成后,还需要经历因果关系判断和检验(在法律上属于价值判断和检验),并且追根溯源而找到答案:为什么它是这个概念的特有属性(法律上的价值检验)?
笔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形式逻辑检验应当优先于价值检验,否则不但价值判断会失真,而且会走很多冤枉路。比如,我们在对侵犯财产罪的各个罪名进行定义的时候,首先应当是逻辑上进行归纳提炼,然后用引申、归谬等方法反复检验,以求以特有内涵覆盖已经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案例。否则,将会走很多冤枉路,甚至越研究越摸不着,然后以“博大精深”来搪塞。
比如,有学者以暴力的对象和升级程度来界定盗窃、抢夺、抢劫的区别,认为和平取财是盗窃、对物暴力是抢夺、对人暴力是抢劫。实际上,盗窃也可以对物暴力、也可以对人暴力,抢夺也可以既没有对人暴力、也没有对物暴力,抢劫也可以既没有对人暴力、也没有对物暴力,抢夺罪的暴力也可以超过抢劫罪的暴力。这时,不应当在逻辑提炼之前,先给出判断标准基础,而是先从纷繁复杂的案例提炼出共性、个性而求得特有属性后进行价值判断。
严格意义的定义是指理论定义,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法。
在介绍定义规则之前,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属加种差法。“属”,即上位概念;“种”,即下位概念。比如:中国人和四川人。中国人是属,四川人是种。四川人都是中国人,而中国人未必都是四川人。
种差,是指被定义的概念和邻近的上位概念中的内涵的差别。比如,如何定义四川人,其上位概念是中国人,即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即属。找寻其种差,四川人除了拥有中国国籍外,还拥有四川户口。故而将四川人定义为拥有四川户口的人。
本书之中,对定义的规则违反的,欢迎读者朋友指出,不胜感激;对推演的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也希望读者朋友指出。
任何一个下位概念,除了拥有上位概念的特有属性外,还拥有同一个邻近属的概念之下的其他种概念(下位概念)所不具有的特有属性。比如,前面提及的四川人,其特有属性就是有四川户口,这个特有属性上海人没有、河北人没有、云南人没有……只有四川人有这个特有属性。
之所以如此,在于其划分的基本规则。
划分是通过把一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分为若干个小类,来揭示这个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比如:可以把人划分为男人、女人和两性人。划分的母项(被划分的概念)就是属概念,而划分后的概念就是种概念(子项)。划分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是:
1. 划分必须相应相称
划分必须相应相称,否则就是低级错误。
划分不全的错误:比如把学生分为大学生和研究生。
多出子项的错误:比如把人划分为男人、女人、两性人、火星、长江。
2. 划分的标准必须统一
必须基于同一个标准划分。
划分不统一的例子:将日本人分类为:男日本人、女日本人、两性日本人、东京的日本人。
3. 子项不得相容
比如:将A班的学生依据生源地划分为:来自南方的学生、来自杭州的学生、来自北方的学生、来自哈尔滨的学生。
只有揭示“种”的本质属性,才能确保符合划分三原则,下位概念的定义才有实际意义。
定义的外延必须和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不能多也也不能少。
这点很好理解,却很难做到,它需要大量的归纳提炼后因果关系求证,从而精确找出其内涵。
1.定义过宽的错误:比如,将人定义为两条腿走路的动物,这个定义就太宽了,鸵鸟也是两条腿走路。
2.定义过窄的错误:比如,,。
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包括被定义项,否则就成了无意义的循环定义。
比如,将法学定义为研究法学的科学。比如,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这个逻辑错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某人对盗窃的定义为: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他人意愿,和平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这个定义中,和平一词是非常模糊的。
实务中,犯这种错误的不在少数,仿佛形成了一种风格。越是定义模糊,越是叫博大精深,最后定义得自己都说不清怎么回事。
另外,将犯罪定义为自掘坟墓的行为。就是使用比喻定义。
定义是要说明一个概念具有什么意义,而不是说明它没有什么意义。
比如,我们不能将好人定义为不坏的人。
如果词项本质是否定的,此时就得用否定定义。
比如,将单身女士定义为没有男朋友也没有结婚的女士。
刑法问题的那些纷繁复杂的争议,尤其是疑难案例,主要根源在于没有定义本身违反规则,尤其是某个刑法解释导致大规模的疑难案例的时候,通常可以确定是定义项严重冲击了基本逻辑规则。
这里提及一点:法律中对概念的定义,必须考虑到体系的协调,否则会导致定义轻易被推翻。比如,定义盗窃的时候,我们不但要考虑盗窃定义本身,还要考虑如何协调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之间的关系,曾经有学者提出公开盗窃的概念,相当于盗窃罪中移除了秘密要件,将会导致抢夺罪和抢劫罪无法定义(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尝试定义看看)。有如,在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义,也要考虑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定义,定义的时候,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会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那么可能有人反对"虚开普通发票罪根本不可能增值税税款流失,为什么反而规定这么一个罪名呢?那行为人以后以虚开专用发票来规避虚开普通发票罪名即可,只要不抵扣税款就可以了",其实,只要对虚开普通发票罪严格限制在可能导致所得税税款流失的虚开即可(比如,核定征税、税收优惠一方开具出去的发票),那么这两个罪名就非常协调了。
法律解释应该尽量做到:严谨务实、体系协调,遵循基本的理性和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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